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0752人,涉农职务犯罪群体性犯罪突出,窝案串案多。
12月4日《中国广播网》
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披露:2003年至2007年,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238件1415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和立案人数的25.9%和25.5%。仅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3件305人,其中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占到涉农贪贿案件的四成。上述数字表明,涉农职务犯罪已成为职务犯罪的易发、高发领域。11月27日《法制日报》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反腐败的目光聚焦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而往往忽视了广大农村基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村干部腐败被大家理解为吃吃喝喝、多占多拿,而且‘权小位轻’,并不将其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在我国,尽管“村官”不是官,但“村官”负责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其权力不可小觑,“村官”腐败的危害性同样不可低估。
据权威部门统计,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据了案件数量的70%以上,由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已占农村信访总量的50%以上。其中贪污集体财产者有之;挪用公款者有之;巧立名目大吃大喝者有之。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数百万,甚至几千万元。而且集体的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整个班子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内外串通、上下联手。贵州乌当区新庄村以村支书为首,包括村委会主任、出纳、会计、村民组长等11名村干部在四年的时间里,采用虚报冒领和挪用的方式侵占村民利益,涉案金额竟然高达千万元之巨。
究竟是什么使得这些村官如此胆大妄为?专家分析人为:缺乏监督和约束是主要原因。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约束国家公职人员的条条框框,大都对他们不适用。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监察”的规矩之箍也套不上,甚至连被监督的份儿都没有。同时,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法制观念相对淡漠,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
由于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村干部的权力制约机制薄弱,使得村干部权力的行使处于自由状态。在不少地方的村官俨然成为一个“地头蛇”式的“土皇帝”、“山寨王”,权倾一时,权倾一方。一些村干部手中握有一村的财、物等大权,搞“一言堂”、“家长制”,大小事务全由其说了算;为谋取私利方便不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一律暗箱操作,使村务公开、民主议事等民主管理流于了形式;有的觉得自己高人一等,是“一方诸侯”,“我的地盘我做主”,搞特权,“唯我独尊”,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村级干部工作在农村业务经营的第一线,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带头人。作为党和政府与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他们直接接触农民,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但一些本应为农民的“带头人”,却蜕变为农民身上的“寄生虫”,不但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给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村官腐败”绝不能小视,反腐败绝不能“抓大放小”。治理村官腐败,势在必行。要严把村官队伍的入口,加强村民的法治观念教育,建立健全农村村务、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延伸和强化对村官的管理监督。对腐败村官也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姑息迁就。
朱海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