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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副省长刘克田终审被判刑后申诉获准

法制日报  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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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沈阳7月24日电记者霍仕明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因受贿被终审判刑12年后,不服判决,其本人及家属多年来一直坚持申诉。刘克田的委托代理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宣东今日向记者证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对刘克田的申诉进行立案审查。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问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过他人给付的3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131.7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5年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刘克田不服,提出了上诉。2005年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辽宁高院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下发后,刘克田被收押到大连监狱服刑。不过,其本人和家属始终坚持申诉。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三年的辽宁省“两会”,都有人大代表关注刘克田案件,有的还为此提交了议案。全国人大也给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过函,督促复查此案。此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刘克田申诉案的委托代理人宣东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和刑事辩护工作长达30多年。他对记者说:“7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承办人约见了我与另外一位代理律师,我们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刘克田案件的申诉理由,承办法官表示会认真审查,尽快拿出意见。”

  据悉,刘克田之所以一直不服两审判决,主要是认为无论是犯罪事实上,还是证据采用上,以及法律程序上,均存有疑点,并且这次又准备了新的证据,为此决定坚持申诉,讨要说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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