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国撰文指出,法制现代化所涉及的不单纯是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而在深层次上,更是一个包括社会结构、社会文化重构与转变的问题。历史事实和现实实践一再表明,法制现代化离不开一种普遍信任的社会文化来启动、来支持。普遍信任,是法制现代化最为深层的内驱力,也是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赖以生成和确立的社会文化根基。普遍信任的社会文化,生成于有限政府传统及民众习惯于合作与社会自治的开放式社会结构之中。换言之,普遍信任的社会文化形成取决于许多因素,但归根结底依赖于有限政府体制下社会成员间自发性交往与合作的习惯。普遍信任的社会文化一旦形成,就会赋予一个国家的制度创新与法制现代化以不竭动力,反之,没有这种社会文化,法制现代化就无从谈起。因此,后发现代化国家应将普遍信任建设列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和长远战略来认知、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