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可能成为非关税保护的有效技术措施,也可能成为出口遭遇的技术壁垒。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
贸易全球化、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采用国际标准,或者说是标准的国际化或标准的国际趋同,已成为全球发展趋势。
采用先进的技术对于产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享受世界先进技术固然有好处,但先进的技术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手中,利用技术标准阻挡他国产品准入,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通常行为,尤其在汽车、电机、机械、制药、家电等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技术标准已经从过去主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更多地变成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
技术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确定公告、建立并管理的标准。事实标准则是通过一些大公司的产业或者技术联盟形成,利用对市场的控制力推行其技术,从而使产业界接受而形成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它在促进公平的知识产权贸易的同时,也增加了标准使用的成本。事实标准中存在专利技术,更有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使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完全成为专利法保护之下企业的私权。这是占有垄断地位企业的“杀手锏”,我国遭遇到的DVD事件和温州打火机事件,都是由于在这些技术领域内形成的事实标准中,包含了他人的专利技术而引起的。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可能成为非关税保护的有效技术措施,也可能成为出口遭遇的技术壁垒。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要学会利用WTO规则,具体分析在标准中引用知识产权的利弊,处理好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提高我国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确评判和应对,存在部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缺失。由于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之间加速融合,原先没有引起重视的一些知识产权形态和领域已成重点,而现有知识产权法可能没有合适条款加以应对,进而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方面其相应部分也就无法可依。
其次是促进技术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制度环境存在缺陷。比如,没有对国家科技计划的专利产出作出明确要求,国家科技计划承担主体和市场经济竞争主体的设置错位,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重量轻质,缺乏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组织分散难于形成合力等。
第三是尚未建立起相对健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由于缺乏自主核心知识产权,使我国在转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国内标准,以及参与、主导国际标准制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在高新技术标准化领域,不仅比例偏低,而且影响力也很小。另外,由于某些技术标准制定主体选择错位、与科研生产相脱节,不能尽快适应市场及技术快速变化和发展的需求,即使已经建起了“闪联”、EVD、TD—SCDMA和WAPI等标准,在市场也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
应对技术标准贸易保护,当前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成功经验,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制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工作,以限制国外企业在国内滥用技术标准、专利的行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我国现行技术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整理修订,删除其中违背国际惯例、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要求的部分;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和要求,在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制定和实施对国外相关技术产品有一定针对性和限制性的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
第二,尽快转变技术性知识产权形成机制,加快弥补其制度环境的现存缺陷。尽快完善标准制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促进中国标准国际化;国家的科技研发投入应重点关注标准化前沿的技术课题,对那些有可能在制定标准中占有优势的技术应当优先发展;提高我国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技术投入。
第三,参考国际通常做法,结合当前具体国情,合理构建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有选择地集中力量构建一批技术水平高、国家利益大、涉及面广和非常急需的企业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地区技术标准,同时改革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制定技术标准的新模式,组建企业技术联盟以突破外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壁垒,积极推动国内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以开拓国际市场,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以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实施率以积极扶持专利技术专业化。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是构建技术型贸易壁垒体系的基础和优势,应当考虑通过企业联盟,形成中国的事实标准规模。
(作者方 明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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