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今后五年在体制机制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战略部署。《规划》的出台,进一步彰显出党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重视把反腐倡廉的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我们对此抱有热切期待。同时,应当看到,好的规划应当得到好的落实,规划是手段,落实是途径,取得工作实效才是最终目的,抓规划的落实与抓规划的制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反思过去的一些工作,我们制定的规划不算少,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工作规划层出不穷,各种目标、口号此消彼长,换一位一把手就提出一套新“思路”,这一届领导走了,下一届领导又稿一套新“纲要”。但在实际落实中,往往因人事变动,宣传热闹一阵子,山河面目依旧。还有一些规划,其内容属于提倡性的规定,没有相应配套的落实措施,对违反规划的人和事,没有提出惩罚性规定,许多美好愿望只是一纸空文。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好的制度能让好人做得成好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从编制规划的角度看,一个好的规划应是能得到落实的规划。此次出台的反腐规划,提出了在反腐败方面落实什么措施、落实多少任务、落实到什么程度,还提出了时间要求,可以说是切中要害,循序渐进,操作性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建立反腐工作的长效机制。
反对腐败,既要反看得见的腐败,也要反隐形的腐败、没引起广泛关注的制度性的腐败;既要反列入了反腐规划的腐败,也要反没有写入规划的腐败。比如,公款吃喝与正常接待如何界定?什么样的外出考察是以考察为名的公款旅游?有的国有垄断企业坑民牟利,或者以其掌控的国有资产向政府讨价还价,谋求小团体利益,这算不算腐败?搞政绩工程或决策失误,能不能作为腐败进行责任追究?等等。腐败不只是贪污受贿,腐败不止存在于公务员系统,只要有腐败存在,就要“反你没商量”。从这个意义上看,进一步制定落实规划的实施细则,这个空间也许是存在的。
解决了制度层面的问题,还应解决好制度落实的问题。人们常讲,要想从根本上铲除腐败,必须对权力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所掌握的资源在充分的监督下进行分配。这种监督可以是体制内的,更应来自体制之外。那种让掌权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监督体制,不可能根除腐败。这种监督,既包括“上对下”的监督,更应包括“下对上”的监督,以及平行的监督;既要加强党内监督,还要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体和网络的舆论监督,以及民众的监督作用,等等。围绕规划的有效落实,还应改革司法体制,减少各种干预,保证司法独立和公平公正。所以说,既要制定规划,更应重视落实的规划,制定规划十分难得,落实规划任重道远。
(晏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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