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宏撰文认为,雇佣契约关系的性质对企业的效率有着决定性影响,它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可预测性和持续增长,雇佣契约详细规定了劳资双方必须履行的正式的或者隐含的义务期待,将相互之间的关系纳入到一个长期稳定的法治秩序中,从而减少冲突,最终实现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劳动关系是嵌入社会关系和制度环境中的,实现劳资新秩序除了依靠法律和政策干预,还应充分发挥企业群体的主动精神在规范劳动合同中的作用。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从政策上改变劳工基于农民身份的自然分类,以人们从事的职业分类来代替。其次,探索职业群体的规范化建设。再次,强化企业社区的制度环境建设,培育雇佣关系和谐的领导企业。最后,建立健全农民工就业信息化建设。农民工来源地和流入地的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应该相互合作,为农民工提供充分的求职信息,从就业源头上减少劳动合同不规范企业的供给,来迫使这些企业改善农民工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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