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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租房开餐馆须经邻里同意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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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私自改造车库租给他人使用,一套房子租住十几个人……这些现象在苏州不少小区都存在。而根据今年5月1日将施行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这些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苏州将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办法》还规定,出租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每超过1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出租商住楼用于餐饮、娱乐活动的,出租人应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

  (潘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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