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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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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将大幅提升我省军人优抚标准。其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首次城乡统一发放是一大亮点。 

  据统计,全省现有优抚对象26.6万多人。《实施办法》明确了一系列优抚条件:一是抚恤金、补助金实行自然增长机制,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增长;二是通过开设优抚门诊、优抚病房、建立优抚医院、光荣院等医疗服务中心,免交“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中个人应交费用,给予住院医保补助,并建立大病救助资金等;三是对优抚对象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基本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孤老、“三属”、老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四是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享受社会救助,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优先安排生活和住房等待遇;五是对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可增发20%;六是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乡低保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立功荣誉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据介绍,我省此次出台的“军人优抚条例”有几大突破:首先,统一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标准发放;二是明确对部分优抚对象实行补差;对有固定收入且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当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同等级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时,可给予补差;三是明确对部分优抚对象配偶给予生活补助。领取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发生活补助;四是确立了烈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制度。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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