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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5月实施

4种情况单位要加付赔偿金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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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省政府日前正式发布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着力解决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中针对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欠薪问题,特别强调了单位的法律责任,四种情况下要向农民工加发补偿金。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说,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同时必须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有关人士表示,这也是履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办法规定,如果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不接收其子女入学,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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