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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规范经营性土地出让和规费管理

新华报业网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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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随着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经营性土地利用效益日渐提高,日前,通州市制定了《通州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建设规费管理办法》(通政办发 [2008] 2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科学推进宜居工程建设。

  《办法》把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按级差分成三类标准,对市经济开发区西区和南区、苏通大桥工业区、滨海工业区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净收益规定全额留“三区”,用于“三区”连片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市经济开发区东区(世纪大道以西、竖石河以东、银河路以南)土地净收益,市财政集中30%,主要用于经济开发区上述区域内主干道的统一规划、建设。金沙镇银河服务区土地净收益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优先偿还市财政对该镇金通工业园和银河服务区的前期建设投入。其他各镇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1)存量土地净收益分成比例:一类地区市镇按3:7比例分成;二类地区市镇按1:9比例分成;三类地区全部留镇。(2)新增土地的净收益分成比例:一类地区市镇按7:3比例分成;二类地区市镇按6:4比例分成;三类地区市镇按5:5比例分成。原市属企业使用的国有存量土地净收益,先统筹提留市属企业人员安置费和医疗保险金等费用后,结余可补助镇40%。

  《办法》同时规定,相关镇区由市政府先期投资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明确经营性土地收益用于投资补偿的,实行市级统管,专款专用。投资补偿到位后,土地净收益分成按面上统一政策办理。另外,《办法》规定,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均由市国土局收取,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按规定及时与各镇做好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配工作。各镇土地出让净收益要按规使用,突出重点,以丰补歉,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整理支出、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增加社保补助等。一类地区镇用于基础设施比重不少于90%,二类地区镇用于基础设施比重不少于80%,三类地区镇用于基础设施比重不少于70%,其余部分可用于弥补预算缺口、化解镇村债务等。镇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收入,原则上用于镇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季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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