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凡、高鹏撰文认为,在民生保障中政府应当妥善运用行政调控和市场两种手段,定位好自身的角色:第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性原则要求民生保障的覆盖面应十分广泛,惠及对象应是全体人民。民生是全体人民的民生,但是人民内部各自具体情况不同,政府应当对贫困落后地区、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等予以格外的照顾。这都是特殊性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第二,平等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一般而言,民生保障应对人民平等地实施,不允许差别对待,为此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制度,提高给付活动的透明度。不过,也不能一刀切地搞形式上的一律平等。政府应保障公民受给付地位的实质平等,即斟酌具体情况的差异而定:情况相同的,给予相同的对待;情况不同的,给予不同的对待。第三,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原则。民生的保障离不开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的生存完全靠国家的给付。一般而言,个人的生活以及对其他利益的追求,首先要委任给个人、血缘家庭以及其他生活共同体负责,其次才是政府。国家应充分尊重个人自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满足的自由,政府的任务应定位在使公民过上“一般”甚至“最低”标准的生活,而不是使其成为强者,公民成为强者主要应靠自己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