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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里开公司得要邻居同意

南京开始执行住改商新标准

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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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邻居从住户一夜间变成公司,生活变化可想而知,一直以来,住改商就是各地争议最多的一个话题。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南京已经开始执行新的标准:住改商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才能领到营业执照。   

  肖大妈不用再担心对门开公司   

  肖大妈家住的大楼产权是住宅用房,但长期以来开设了许多公司,公司整天人来人往,让她觉得很不安全。元旦前,她又听说她家的正对门已经搬走了,取而代之的是元旦后即将开业的一家商贸公司,想想她家从此以后便要受到直接影响,以后杂七杂八的人来来往往不说,家里的安全也让她睡不踏实,她赶紧来到白下区工商局,咨询她有没有权利阻止商贸公司开业。   

  白下区工商局介绍,以往面对住改商的申请,只要符合了前置审批条件,根据当时的《公司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拥有住所使用证明,工商部门也只能发放营业执照。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物权法正式实施后,为使工商登记与物权法接轨,2007年1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了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拿肖大妈咨询的事情举例,只要肖大妈向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不愿让对门开设公司,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最终不同意在《住所登记表》盖章,工商部门将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肯定了白下区工商局的说法,并介绍说南京已全面执行此规定。   

  提交虚假材料要重罚   

  那么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了,但后来的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又私自违反约定,或者当初就没真正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提交虚假材料怎么办?根据《通知》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实际执行有难点   

  虽说这样操作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业主“话语权”甚至居委会的决定权,但是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却并不容易。一位江东某高档小区的居委会吉主任表示,“我们怎么确定利害人呢,比如说要是开个饭店,到底他上面的一层是利害关系人,还是一个单元的是利害关系人,那左右前后的几栋楼万一觉得自己也受到了影响,或者小区环境受到了影响,也是利害关系人吗?那到底要征得多少人的同意呢?”   

  事实上,居委会有顾虑,相关行政部门也有顾虑:“根据信赖保护机制,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后,是不能随便撤销的。假如当初获得了居委会的同意,事后却有业主来投诉怎么办?就好比核发身份证一样,我们在确认其主体资格的同时,却不能保证他一定是个良民,只能通过环保等相关部门来监管。”  作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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