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08-01-08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新华报业网讯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如果建设单位拒绝将未售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潘朝晖)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新华报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报业网”或集团子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报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图片新闻
新政解读
便民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