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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年内裁人须到劳动部门报批

原国企职工改制后工龄连续计算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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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为防止出现企业突击裁员、老职工工龄“归零”等现象,保护劳动者权益,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等五部门12月6日联合出台《意见》,要求各改革改制企业做好劳动关系调整与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衔接。《意见》明确,年底前企业裁员要首先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原国企职工到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工龄与原国企工龄合并计算。

  这份《关于南京市改革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施行〈劳动合同法〉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后建立的新企业需要裁减人员的,要首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裁员计划,经办理裁员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裁员。2008年1月1日后需要裁减人员的,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底前完成改革改制建立的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批量劳动关系调整、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针对外省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通过各种手段将一些老员工的工龄“归零”现象,《意见》明确,企业改革改制时职工符合托管条件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职工,新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职工本人意愿或法定情形等原因,新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国有企业职工改革改制后进入新企业工作的,除本人已领取国企改革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外,职工在新企业连续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发。明年1月1日起实行改革改制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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