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应该找准自身的切入点。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就业最大化原则。
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基。归根结底,任何劳动关系的建立都是以实现就业为前提的,而部分潜在的劳动者被排斥在就业行列之外,无疑是最不和谐的结果。
毋庸讳言,在劳动力供给充分甚至存在大量剩余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易于形成雇主居于主导地位,而受雇方处于从属地位的格局。在一些国家的历史上,雇佣关系就曾经建立在“血汗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而在我国一些企业中,工资被人为压低、工作条件恶劣等现象也比比皆是。这样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劳资双方冲突的性质,是不和谐的。而在劳动力相对短缺的条件下,劳动关系倾向于对劳动者有利,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更多地约束雇主的行为。这是一种相对和谐的劳动关系。所以,一个国家从劳动力过剩经济向劳动力供给相对有限经济的过渡,也是劳动关系向更加和谐的方向进行调整的时机。
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正在发生一个趋势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巨大的,不仅迄今为止吸纳了大量的城乡劳动力就业,这个强劲的需求仍将继续。另一方面,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趋于下降,在今后10年中仅为0.7%,不仅低于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增长率,甚至低于北美国家的增长率。长期以来表现出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局面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民工荒”现象的普遍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涨,正是这种劳动力供求格局变化的表现。
然而,同样由于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特殊性,仅仅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自发力量,并不足以形成稳固的和谐劳动关系。例如,在商品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会影响到价格水平,并且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达到均衡。这个均衡的实现过程,却可能伴随着商品的供给方或需求方的受损。而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却不应该承受这种自发调整中的损伤。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历史上,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曾经经历了剧烈的冲突,而这种通过不和谐的过程达到和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冲突的局面,减少摩擦,政府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正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应该给予严格界定,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一样,政府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也应该找准自身的切入点。具体来说,政府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该坚持就业最大化原则。这是因为,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基。归根结底,任何劳动关系的建立都是以实现就业为前提的,而部分潜在的劳动者被排斥在就业行列之外,无疑是最不和谐的结果。只有在充分吸纳广大劳动者就业的基础上,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有意义的,也才能不断得到提升。
立足于就业最大化,政府应该通过立法保障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清除劳动力供给的制度障碍。通常,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劳动者率先得到就业机会和岗位。而那些在劳动者个人特征上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不容易获得就业机会和岗位,并且即使获得就业机会,也常常处于雇佣关系中不利的一方。只有树立最大化就业原则,保障和保护所有劳动者的权益,创造尽可能好的就业环境,才能把这些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接受到劳动力市场上来。这不仅对于劳动力日益短缺条件下增加劳动力供给有意义,而且对于增加全社会的劳动者报酬份额,缩小收入差距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蔡
昉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
(http://blog.daqi.com/caif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