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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20日受理工伤鉴定

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20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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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用人单位应当为因公受伤和因病、非因公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拒不为申报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部门受理鉴定的时间为1—20号。

  据了解,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仍不能工作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病情处于相对稳定,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间为每月的1—20号,地址为玄武区洪武北路123号苏苑大厦。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供近照一张和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如X片、心电图、彩超、眼科检查)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应加盖专用章。工伤职工应提交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职业病患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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