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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经济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07-02-06 09:21


    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发展村级经济,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最近在农村视察时提出:“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壮大村级经济基础。”从基层实践来看,农民的合作经济确是发展村级经济的有效途径。

  一、村级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首先,从江苏名村发展历程看。由于工作关系,多年来与江苏名村结下不解之缘。如南京市武家嘴村,无锡市华西村,徐州市马庄村,常州市五一村,苏州市蒋巷村,南通市中南村,连云港市宋口村,淮安市王嘴村,盐城市东南村,扬州市三笑村,镇江市双新村,泰州市河横村,宿迁市张油坊村等等。这些名村的发展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的发展首先源于村级经济的发展,村级经济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名村发展的物质基础。

  其次,从新农村建设的内涵看。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把发展农村经济、壮大农村实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农村公益事业包括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敬老院、公园等公共事业。村级经济发展壮大,为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坚强的经济基础。三是提高农民素质。没有新农民就没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就必须培训新农民。要很好地实现新农村建设内涵所明确的目标和任务,需要一定的村级经济基础加以支撑。

  再次,从各国建设新农村的实践经验看。建设新农村一般需要三股力量的强势推动:一是政府的扶持,二是社会的投入,三是农民的力量。在目前推动政府投入和社会支持的情况下,建设新农村很重要的方面还是要靠农民自身的力量。农民的力量,不仅指单个农户的力量,更重要的还是村级经济。村级经济发展壮大,才能以其强大的实力协调农村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展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增强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农民合作经济是发展村级经济的有效途径

  合作经济是村级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也是农民群众广泛欢迎的一种组织形式。通过不断探索和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可以说眼下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的重要机遇期。现阶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关键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也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新农村建设中不仅要注重发展生产力,而且要调整和完善生产关系,这样才能协调发展。全国九亿农民是农村最大的生产力,是构筑农村生产关系的主体。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重组和优化配置农村各种生产要素,才能使农村生产关系得到新的调整,使农村生产力获得新的释放、新的发展。发展现代化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运行模式不能沿袭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是突破小农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其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现阶段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强农民与政府联系的纽带,是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桥梁。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经济向政府反映自己的要求、意见和建议。比如现阶段基层普遍反映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其症结还是农民组织化问题。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经营主体,目前情况下是不太愿意冒风险给一家一户提供贷款的,这是造成农民个体贷款难的根本所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或成员资产联合担保等形式进行贷款担保,可以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证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新阶段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国家支持保护农业、扶持农民的新渠道、新载体。

  再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重要的市场竞争主体。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实现了快速强势的发展,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我国农业正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民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满足不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入世后,国门打开,竞争加剧,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提篮小卖”应对“跨国公司”。我国农业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市场竞争主体薄弱。今后我们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和壮大市场竞争主体,重点是培育和发展产权明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探索建立以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科研院所、农民经纪人等为合作纽带的生产和资产共同体,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市场竞争主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为农民合作组织带来发展的春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去年10月,全国人大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确立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新的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农业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民素质和培养新型农民,发展村级经济,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而结成,是合作经济组织中最贴近农民、最接近合作制基本原则的新型经济组织,一直鲜明地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把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村级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以能人牵头,建立集资源开发、经营管理、技术指导和资金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机制,不仅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发展壮大了村级合作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奠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们要乘着法律颁布实施的东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合作经济的宣传引导和典型示范,不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关心和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

  (作者系江苏省农林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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