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特定的含义。首先,它是建立在发展基础上的,共同贫困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像陶渊明笔下的桃花源中人可能是当时的和谐社会,但它决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次,它是人和自然和谐社会,它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第三,它是居民生活富裕、社会安定的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第四,它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它建立在全面协调发展的基础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富裕人民为主要特征。社会主义条件下,富裕人民的内容不仅仅是提高人民收入,还要增加家庭财产。其中包括不动产的增加,居民所持有的股权、知识产权的增加。相应地,居民不仅能够获得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能获得合法的财产收入。与此相应,富民不仅有就业致富,还有投资致富、创业致富、经营致富和技术致富等途径。因此需要通过鼓励私人投资、鼓励创业、鼓励企业家成长、鼓励科技入股等途径增加居民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制度创新的基本目标是要让各种创造财富的活力充分迸发。
在现阶段,富民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二是共同富裕。富裕人民不仅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进一步的要求是允许大多数人富起来。现在人们习惯于用人均收入水平来衡量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人民富裕程度。仔细研究,这个指标存在片面性,富裕人民不仅要追求平均数,更要追求大多数。
按照收入水平,居民可分三个阶层:高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低收入阶层。富裕人民的关键是减少低收入群体、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是富民的直接体现。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是建立在低收入群体减少的基础上的。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意味着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接近和达到平均收入水平。不仅如此,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是解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拉动力,体现“富而思进”的道理。更多的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阶层,意味着他们是改革和发展的直接受益者,更是改革与发展的推动者。在现代社会中,中等收入者是社会的中坚阶层,也是社会中最为稳定的阶层。全社会收入的提高也是由中等收入者阶层的扩大带动的。
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重申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与此同时,又特别强调更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以及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要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这两个方面的兼顾,特别是强调“更要”关心低收入群体,体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现阶段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
富裕人民涉及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公平和效率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要面临的选择,而且常常是两难选择。原因是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不可能兼得,只能兼顾。这就有个谁为先的选择。过去我们的收入分配基本上属于保障性分配,追求的是平均主义。实行这种分配政策的结果是普遍的贫穷。我国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为了加快增长,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体制。收入分配政策由保障性分配转向刺激效率性分配。但是在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分配的不公平又会产生新的不和谐。因此提出效率和社会公平的统筹协调问题。公平无疑要关注结果的公平,但特别需要重视过程的公平,它是指获取收入的机会的公平、权利的公平,这种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现在人们对贫富差距扩大(结果的不公平)的承受力大有提高,但对权利的不公平则是不容忍的。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不是拉平收入,而是突出分配中的公平权利。
我国转向市场经济以来收入差距明显扩大,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分析我国收入差距扩大时必须肯定其合理性。在发动经济起飞时,不能过分强调平均分配,需要按市场经济原则分配收入,以实现效率目标。分配的公平程度不能脱离所达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处于低水平时,追求平均主义分配无异于牺牲经济增长。因此,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事实上有一个先富和后富的过程。这种先富与后富的差别只要体现效率原则,就能促进经济增长。但是,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起飞,不能过分地、单纯地依赖收入分配的差距。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收入差距的容忍度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相关,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条件下,如果收入差距过大,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可能比高收入国家更严重。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不仅发生在不同地区间,也发生在不同阶层间。经济的增长会受到处于相对贫困地位的集团和阶层的抵触。因此产生社会的不和谐、不安定。这意味着我们在按效率原则拉开收入差距时,一刻也不能忽视公平目标。特别要关心并采取切实的措施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逐步缩小收入差距。
从总体上说,我国近期还不可能进入缩小收入差距的阶段,但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扭转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其基本途径是扶贫济困。贫困阶层的基本需求,不仅包括一个家庭在个人消费上的最低要求,如充足的食物、居所、服装、家庭设施和服务,还包括由社会提供并使社会受益的基本服务,如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健康与教育设施等。为了满足这种基本需求,不仅需要政府干预,通过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提供其基本需求的最低水平,更要通过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提高其就业能力等途径,通过初次分配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
富民要求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在物质上富有,还要求在精神上富有,其中包括享受政治上的民主、法制完备的环境、现代文化和教育方面的熏陶。全面小康所要求的GDP指标可以提前达到,但生活质量、环境质量、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法制完备等指标不可能像GDP指标那么快就能实现的。这些指标属于社会发展的内容,但恰恰是这些指标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文化、社会和谐的生态环境。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解决温饱问题,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就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容,与此相应经济发展水平就决定社会和谐的程度。而当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已经和正在进入小康阶段后,人们对健康、教育、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需求明显加大,社会发展水平就决定社会和谐的程度。
现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发展问题,不仅在于人们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增加,还在于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深入,环境问题、农民问题、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将会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对社会发展提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建立兼顾公平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机制,建立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公平为目标的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市场化和经济发展达到今天这个水平后,调节和推动经济发展的机制是市场,而调节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机制则是政府。政府要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公平的制度环境,提供一定水准的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的社会环境,提供人和自然和谐的环境生态环境。
富裕人民关注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在温饱问题解决后特别重视教育和医疗。满足这方面需要是现阶段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可现阶段这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优质教育和医疗资源严重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是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产生分担教育成本和医疗成本的能力的较大差别。现在有些单位乘机乱收费、乱涨价,牟取利润。上学贵和看病贵的呼声由此产生。针对这种状况,构建和谐社会在这一领域的要求是强调教育公平和医疗公平。就教育公平来说,它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因贫困而丧失这个权利。另一方面,低收入家庭受教育应该得到救助。为了保障这种教育公平,政府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政府要加大教育和医疗的投入,以增加优质教育和医疗资源的供给,减轻此类事业单位以收抵支的压力。另一方面是政府要加大对接受教育和医疗的低收入家庭救助,以保证大部分中低收入人民能够享受到一定水平的公共服务。
和谐社会需要通过改革的途径来建设。明确改革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内容,牵涉改革总体思路的调整。现阶段总体思路就是改革要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的因素和积极的力量,来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市场化改革推进20多年的今天,深化改革应该有新的理念,矛盾、斗争、竞争可以推动发展,和谐、合作、公平同样可以推动发展。
最为明显的是企业改革由减人增效转变为增效稳人。国有企业改革不可避免会提出卸包袱要求,特别是通过下岗失业把职工推向社会,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以减人为内容的企业改革实际上是将企业内部改革的成本外部化,社会不可能承受长期的众多企业外部化的成本。根据科学的改革观,改革不能与减人增效划等号。在以人为本的改革观看来,人不是提高效率的负担和包袱,而是实现发展提高效率的人力资本。在改革初期国有企业提出减人的合理性是当时企业的改革是封闭的,是在已有资源条件下的改革。现在的企业改革是开放性的,企业增效可以获取企业以外的资源,可以开辟新的市场,增加新的就业岗位。根据科学改革观,增效的企业就要稳住就业,即增效稳人。这是企业将改革成本内部化,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显然,增效稳人无论对富裕人民还是构建和谐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系南京大学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