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文选》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和推动我国新时期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有其理论上的深刻定位。这个深刻定位就是:它既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忠实继承,又是对邓小平理论的显著创新。
首先是忠实继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邓小平理论的主题,《江泽民文选》正是对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忠实继承。从《江泽民文选》看,它既生动地记录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历史进程,又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领导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全面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宝贵经验。从分别收入《江泽民文选》一、二、三卷的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来看,江泽民同志担任总书记以后在这三届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无一例外地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而展开,且这三篇报告的标题都落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忠实地继承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邓小平理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由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集中全党智慧,总结实践经验,以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勇气进行理论创新,才逐步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科学理论。
第二是显著创新。江泽民同志特别重视创新,特别重视理论创新。他说:“中央一再强调要进行理论创新,为什么?因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要求。要使党和国家的发展不停顿,首先理论上不能停顿,否则一切新的发展都谈不上。谈要从政治上看问题、考虑问题,这就是最重要的一个政治考虑。”可见江泽民同志将与时俱进进行理论创新,上升到事关党和国家发展的前途和命运的高度,上升到最重要的政治考虑的高度来看待。
《江泽民文选》对邓小平理论的显著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上所形成的富有独创性的理论成果;二是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上,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发展。
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上的理论创新,胡锦涛同志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概括了二十一个“关于”。这些都是在邓小平理论基础上的发展创新。这里仅以第四个“关于”,即“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为例加以解析。江泽民同志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就是对邓小平所有制理论的一大发展和创新。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侧面来看:
其一、在非公有制地位问题上,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将“补充论”发展到“基本经济制度论”。如所共知,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小平同志既反复强调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又反复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对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所有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总的来看,小平同志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还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来强调的。十四大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和推动下,我们党对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一步一步地发展和创新。江泽民同志所作的十四大报告尽管仍保留了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提法,但第一次加上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第一次去掉了“为补充”的提法,而直接提“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江泽民同志所作的十五大报告,则进一步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江泽民文选》清晰地展现了由“补充论”到“补充、共同发展论”到“共同发展论”,再到“基本经济制度论”的演变轨迹。
其二,在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上,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将“数量为主论”发展到“质量为主论”、将“局部主体论”发展到“整体主体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公有制主体和公有资产占优势的理解,往往偏重于量,而很少考虑质。即就是邓小平同志讲到公有制主体地位时,他所强调的也往往是公有资产和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主要考虑的还是公有资产的量。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这一全新的观念大大拓宽了人们对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另一方面,小平同志讲公有制为主体,是强调大陆的每个地方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至少他还没有提出大陆有的地方可以暂时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想。江泽民同志指出: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就是说,公有制为主体要从全国总体上来看,在全国总体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从自身实际出发,暂时不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又是一个了不起的突破,是小平同志没有讲过的新话,这样便又把公有制为主体问题上的“局部主体论”发展到“整体主体论”。
(作者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